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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座、占座和强迫让座的法与理(上)

时间: 2024-08-06 10:20:52 |   作者: kok买球


  近年来,在城市公共汽车、城市地铁、高铁乃至民用航空器上时不时发生有关占座或者强迫要求让座的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甚至有的旅客强迫要求他人让座未能遂愿,对被要求的旅客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谩骂,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每出此类案件,总是引起强烈社会反响,于自媒体上激烈讨论。对此等现象,咱们不可以熟视无睹,而是应当在法律层面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在道义层面分清是非曲直。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所谓让座,是指旅客主动、自愿将自己使用的座位让给有需要的其他旅客的合法行为,此等行为应受到道德正面评价。“有需要的其他旅客”,一般为老幼病残孕者。其“有需要”是指在承运人暂时或者持续不能提供座位的情况下,其身体健康情况不足以支撑无座位状况下的搭乘旅行。让座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也是恩惠他人的好意行为,在道德上应得到肯定评价。

  所谓占座,是指没有座位的旅客未经承运人同意或者未经该座位合法占有使用人的同意,以身体或者物品实际占领该座位的行为,也包括霸占多个座位的行为。如果该座位一段时间的使用权已经属于其他旅客,占座行为损害的是合法享有使用该座位的旅客合同法上的权益;如果该座位一段时间的使用权尚未卖出,行为人的占座行为侵害的则是承运人的权益——对其可得收益的侵害。实践中,持有低价票的旅客占领不属于他的高级别座位,也属于占座行为。广义上,霸占多个座位的行为,也是占座行为。占座行为属于侵害其他旅客或者承运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法律和道德上得到的是否定评价。权益被侵害的旅客有权请求其立即退出占有的座位,承运人也有此等请求权。在占座人拒不退出情形,承运人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出。

  所谓强迫他人让座,是指无座位旅客、低等级座位旅客或者有座位旅客,强迫要求合法使用特定座位的旅客让出其座位供此等强迫要求者(或者其关系人)使用的行为。此处的强迫,可以是强烈的语言压迫,也可以是实际的肢体拖曳、推拉、挤压等。倚老卖老、道德绑架也是语言强迫的常见手段。强迫他人让座,是公然侵害他人合同权益的行为,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得到的是否定评价。某些严重的强迫他人让座行为,损害到受害人的人格权益,在大多数情况下要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市内公共交通(城市公交汽车、有轨电车、轻轨等)和长途列车、航班、汽车运输、轮船运输等的经营者向旅客提供旅客交通运输服务,与旅客之间形成旅客运输合同(简称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客运合同是有偿性质的服务合同,也是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一。承运人是客运服务的实际经营者、承包经营者等民事主体。法律对此等主体的营运资质往往有专门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民事主体为承运人。

  每一个购票(持有有效票)的旅客与承运人之间有一份上述客运合同,承运人与该旅客分别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该合同仅对承运人和该旅客发生效力,对他人不生效力。他人不得故意干扰、破坏这一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正当理由强迫他人让座或者霸占他人座位,本质上是故意侵害承运人与旅客之间客运合同关系、损害其他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到侵害的旅客有权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也有权要求承运人及时处置并适当履行其合同义务。

  (1)安全运输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遇到威胁安全的情形,承运人应依法依规及时做出处置,需要报国家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有效报国家机关处理。

  (2)人身损害赔偿。承运人应当依法对运送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问题导致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依据我国法律,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受害的旅客一方可以依据合同关系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赔偿,也可以依据绝对权利受损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4)安全保障义务。承运人对运输工具空间内的安全环境包括旅客之间的人际关系秩序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禁止霸凌行为和制止抢座、占座、强迫要求让座等。禁止赌博(诱骗部分旅客上当受骗)和禁止贩卖特定物品,也是承运人的义务。在旅客之间发生人身伤害情形,应当及时救助和报告、协助国家机关进行处理。

  旅客的主给付义务是按照约定或者规定支付票价。客运合同的票价一般受国家或者地方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管,而非完全自由定价。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根据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免票(如未达到一定年龄、身高的儿童)或者减价票(如学生假期优惠票)优惠的旅客,不购票或者购减价(折扣)票,应当被认为履行了支付票价的义务,与其他旅客一样享受作为客运合同一方的权利并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车、船、航班等交通工具。对于有效客票不指定具体座位号的(常见于市内短途交通的公共汽车、地铁、轻轨列车等),应当遵循“先占先得”的规则占有和使用座位。不得不法占座、抢座或者强迫他人让座,不得用行李物品等占座,不得破坏交通工具内正常和谐的人际关系秩序(如大声喧哗、释放异味、做不雅动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