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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中责任承担主体分析
时间: 2025-03-19 20:23:02 | 作者: kok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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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11月18日,甲公司与自然人李刚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李刚承运甲公司的价值162276元的纸品至昆明,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承运甲方货物期间的人身及货物一切安全由乙方投保;说产生的破损、意思、毁坏均按照甲方货物实际价值全额赔偿”。
本案中,李刚承运甲公司货物造成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及甲公司与李刚之间的合同约定均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重点是采取何种方式能够使甲公司的损失得以弥补。由于李刚本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有限,但其承运甲公司货物时所驾驶的川Z09799车辆实际车主系乙公司,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能否通过向乙公司索赔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
第一种情况,李刚与乙公司系雇佣关系。如果李刚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则李刚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损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此种情况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要求赔偿,但需取得李刚与乙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收集能够证明两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其他相关证据包括工牌、工资条、证人证言等。
第二种情况,如果李刚与乙公司系挂靠关系,则由于车主与实际驾驶人李刚之间有经济利益关系,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能要求车主连带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但根据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此种情况需证明乙公司作为车主对司机李刚的管理不力,存在一定过错,能要求其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